建立低空飞行器分类和管理办法。

2024-06-18 08:50:29 浏览
建立低空飞行器分类和管理办法

引言

随着低空飞行器技术的飞速发展,低空空域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保障低空飞行安全,规范低空飞行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低空空域内飞行的所有低空飞行器,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

第二条 定义

低空飞行器:是指最大飞行高度低于1000米,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飞行器。

第三条 分类

低空飞行器按照其用途和性能分为以下类别:

  1. 娱乐休闲类:用于娱乐、休闲、体育等目的,如无人机、遥控飞机等。
  2. 工业作业类:用于工业作业,如农林喷洒、电力巡线、基建勘察等,如无人机、作业无人机等。
  3. 应急救援类:用于应急救援,如救灾、搜救、医疗救援等,如无人机、救援无人机等。
  4. 科研试验类:用于科研试验,如航空航天、气象观测等,如无人机、科研无人机等。

第四条 管理要求

低空飞行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 属地管理,责任明确。
  • 协同联动,强化监管。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1. 注册登记:所有低空飞行器均需向民航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登记号。
  2. 使用许可:低空飞行器在使用前需取得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
  3. 飞行审批:低空飞行器在飞行前需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飞行审批。
  4. 安全检查: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对低空飞行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5. 保险:低空飞行器所有人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其承担因飞行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违3c/li>
  • 吊销使用许可证
  •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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