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8号)制定。
第一条 总则
-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的管理。
- 期货交易所是指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 期货交易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设立和变更
-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 期货交易所申请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章程;
- 主要发起人的情况;
- 其他相关材料。
-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条 组织形式
- 期货交易所应当采用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专业知识。
- 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业务范围
- 期货交易所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 组织和管理期货交易;
- 制定和修改交易规则;
- 登记、结算和交割期货合约;
- 提供交易信息服务;
- 制定和修改风险控制规则;
- 制定和修改会员资格管理规则;
- 对会员进行监管;
- 其他相关业务。
- 期货交易所不得开展自营业务。
第五条 会员管理
-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和会员资格管理规则,对会员进行管理。
- 会员应当符合会员资格管理规则的规定。
-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会员进行实名登记。
-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会员进行持续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会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交易规则
-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和修改交易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交易规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交易品种;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交易价格;
- 交易结算;
- 交易交割;
- 交易费用;
- 风险控制措施;
- 违规处理规则。
- 交易规则应当公开透明,方便市场参与者了解和执行。
第七条 风险控制
-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
- 风险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风险监测;
- 风险预警;
- 风险处置;
- 应急预案。
- 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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